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的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成立以常务书记、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制定学校就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就业工作。
第三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长(主任)、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业、职业、就业的要求具体开展学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 学校就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加强校地、校际、校企合作,采取长线订单式培养和短线订单式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强化毕业生综合能力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五条 学校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起点、大跨度、强力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就业工作的原则是“领导主抓、中心统筹、院(系)为主、部门配合、全员参与”。
第七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学校每年学生全部学费的1%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
第八条 学校将从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两方面对各院(系)进行就业考评,并将其纳入学校整体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奖惩。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所知就业包括升学、参军入伍、考取公务员、教师、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企事业应聘、西部支教、自主创业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服务与管理工作
(一)负责组织召开学校就业工作会议。
(二)制定学校就业指导与培训工作计划。
(三)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就业供需信息。
(四)负责校内供需见面会的组织与实施。
(五)组织用人单位来校进行招聘活动。
(六)开发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就业基地。
(七)指导协调各院(系)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就业指导信息化建设。
(九)开展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指导、孵化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各院(系)就业工作的考评。
(十一)组织开展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各种活动。
(十二)负责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建设。
第十三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长(主任)、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开展本院(系)学生就业工作。
(一)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制定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生源汇总、资格审查和电子数据资料上报工作。
(三)负责本院系学生就业意向和毕业生跟踪调查、信息反馈工作。
(四)负责引导本院系学生积极参加国家相关职业资格的培训计划。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就业协议登记、档案整理、毕业鉴定及《就业报到证》的发放时间。
(六)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七)负责公布相关就业信息,指导、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应聘活动。
(八)负责本院(系)就业工作总结和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就业正确观念、确立正确择业目标、提升自主择业意识、提高择业安全意识、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生涯规划、创业教育、就业形式与政策、就业心理调试、就业工作程序、择业方法与技巧、思想教育等。
第十六条 就业指导工作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学生就业创业活动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 成立职业教育教研室,负责协调全校就业指导教学工作。
(一)人员组成:专职教研人员由辅导员担任,兼职教研人员由各院(系)党支部书记担任。
(二)职责:
1、开展职业教育理论研究,提高职业连续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
2、编写职业教育教材及相关宣传材料。
3、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将职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4、承担各级职业生涯规划和创新创业大赛的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纳入本科生教学
计划,贯穿学生整个培训过程。分年级开设课程,课程安排不少于38学时。采取作业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评定成绩。就业指导教材由教务处教材科统一征订。
第十九条 开销大学生创业教育。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
第四章 就业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总体部署、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供需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改派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要积极了解就业政策和规定,主动获取就业信息,认认真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签订就业协议书,持《就业报道证》在择业期内到接收单位报道。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就业协议书》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证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的重要文件。《就业协议书》以原件为准,不得转借、复印,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改签《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应持原单位书面退函、个人改签申请、原《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签手续。
(三)补办《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应填写《补办协议书申请表》,由所在院(系)负责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就业报到证》
(一)《就业报道证》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到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办理。
(二)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办理就业手续后,原则上不得改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签者,在择业期内可申请改签,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原接收单位同意改签的证明(自主择业的毕业生除外)。
2、原《就业报道证》。
3、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
(三)《就业报道证》遗失补办,统一由学校持相关材料及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到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办理。具体相关细则可到学校就业信息网上查询。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档案材料
(一)高考档案材料: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志愿表等。
(二)大学档案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郑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表、成绩单、年度鉴定表、入党(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材料、在校期间奖惩文件、新生入学体检表、实习鉴定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有关须装档案的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寄送毕业生
第二十六条 档案遗失有关材料的补办程序
(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院(系)证明;
(二)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本人生份证;
(三)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并加盖档案馆公章(到档案馆办理);
(四)办理学籍档案并加盖学籍管理章(教务处);
(五)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处);
(六)所在院(系)其他有关材料;
(七)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密封档案。
第七章 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离校手续办理
(一)毕业生到所在院(系)领取离校清单,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毕业生持就业证报道、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录用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毕业生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报到证。
(四)毕业生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党、团关系转递手续。
(五)毕业生持毕业证、就业报道证、户口迁移证、党团关系等到接受单位报道。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办理任何相关手续:
(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于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道的。
(三)到单位报道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形式发展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