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的申报对象为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郑州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单项奖学金按照荣誉称号级别、竞赛成绩等级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的标准与比例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突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的学生。
(一)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
(二)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元。
(三)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专业竞赛和社会活动等单项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分别奖励500元/人、300元/人、100元/人。
(二)获得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专业竞赛前三名的团体或个人,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团体或个人,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4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获省级前三名的团体或个人,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5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团体或个人,一等奖奖励4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
(三)我校应届毕业生被985、211等重点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奖励2000元/人。
(四)在各类国家行业协会、学会、社团组织的与专业相关的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经学校单项奖学金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酌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 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
(二)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身心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二)因违纪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三)该学年内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素质拓展成绩不及格者。
第四章 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月。毕业生奖学金自最后一个学期学习课程完成后开始评定。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学生根据成绩结果向学院申请并报学生处审定。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综合素质测评。各学院依据《郑州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对每位学生上一学年综合表现进行量化测评,测评成绩作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直接依据;
(二)学院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出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候选名额;
(三)学院审查候选人资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五)学校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单项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上相关材料(发表论文复印件、刊物目录及封面复印件),并交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
(二)单项奖学金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学生处、主管校长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表彰奖励,颁发奖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处审核各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及获奖金额后,向校财务处提供获奖学生名单;经财务处核准后,通过银行卡向获奖学生进行发放。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审定并办理奖学金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在评定过程中,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停发奖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上交,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由财务处每年按比例一次划拨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按比例评定各等级奖学金后的余额,归入单项奖学金,由学校统一掌握按本办法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